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企业之间横向联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5年12月9日 昆政发〔1985〕200号)
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搞活企业,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必须大力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待业的协作和联合,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坚持平等协商、自愿结合、互利互惠、等价交换的原则,打破所有制的界限,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城乡的联合和协作。发展军工与民用企业的联合。发展生产单位与科研单位、院校单位的联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努力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降低成本,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联合的形式及方法:
经济联合体以骨干企业为主体、或以名、优、新产品为“龙头”,组成多种形式,多层次的各种经济联合体,经济联合体可以是松散的,也可以是紧密的、半紧密的,其名称可定为“公司”、“总厂”、“分厂”、“协作厂”等。
联合形式可分为:
1,以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原料为“龙头”的经济联合体。
2、工业与农业的经济联合体。
3、生产与流通的经济联合体。
4、生产与科研、院校的经济联合体。
5、建筑安装与设计、建材的联合体。
6、其它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在资产及分配上可采取
1、合资经营,盈亏按投资比例分配。
2、补偿贸易,以产品作为抵补投资。
3、资源作价纯利分成或定额补偿。
4、技术转让、盈利偿还。
5、零部件供应实行招标投标、择优确定协作关系。
6、村办厂助利润分成。
7、村建厂办收取租金。
8、代购代销收取手续费或利润按比例返回。
9、产销合一,按最终利润比例分成。
各种联合体可以“自我对象”、“自由恋爱”,或者由主体单位招标,配套协作单位投标,或者由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搭桥、协调等。
企业有参加联合的自主权,也有按协议规定退出的自由。
联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章程、属于跨地区、跨行业的,经法律公证处公证,报所属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市经委审批(乡镇企业报县审批)后受法律的保护。联营双方可聘请法律顾问。同一地区,同一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联合,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经委备案。新成立的联合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