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规定地方外汇留给市60%、在给市的分成中、按对半留给创汇企业;超计划外汇,省给市70%,市留30%,留给创汇企业40%。
十五、为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对企业进行不合理摊派,除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需要企业承担的合理负担,以及市政府批准的专项集资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企业进行摊派或要求赞助,对不合理的摊派,企业有权拒付。
郊区企业在老厂区范围内建盖生产、生活设施、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更新改造项目中,设备安装的基础设施部分免交建筑税。
十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勾浮动,挂勾浮动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通知执行。企业内部要采取多种分配形式,拉开差距,具体办法自定。没有条件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仍实行奖励基金制度。企业主管部门要逐个企业核定奖励基金提取比例,不要年初核定,年终调整。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实物,必须在提取的奖励基金内开支,不得超支,不得挪用生产发展基金(包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借用贷款、变卖固定资产来发放奖金。企业内部奖金发放也要实行与经济效益挂勾浮动的办法,具体挂勾指标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主要领导干部调整工资和发放奖金,按干部分管权限,由上一级审批。
企业可以从税后留利中提出1%-5%的金额作为厂长基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费用开支。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留利情况分别核定。
十七、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精神、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公司应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据此、对现有公司要根据不同情况、逐个地加以清理、整顿、凡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互有需要的、经济技术内在联系紧密,以及采取公司的形式更便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推动技术进步,综合利用资源、能源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现有公司,要进一步巩固完善,逐步发展为企业性公司;对于企业之间内在联系甚少,但所属企业大体上属于同一行业的,可以改为行业协会、或调整改组为各种专业经营和服务型公司,如科研、设计、供应、销售、咨询、工程承包公司,但都要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于根本不具备公司条件,上下都感到多了一层的,要根据筒政放权、搞活企业的精神进行改组、调整或撤销。
对于行政管理机构改挂公司牌子,实际不承担经济责任,仍然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首先要把应当放给所属企业的权力放下去,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改为服务性公司,有的与其它机构合并,个别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恢复为行政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