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锡、锑全额留成20%。
(2)原煤、机焦、钢、商品钢坯、生铁、铝、铅、锌、烧碱、纯苯、化学医药、内燃机、机床、汽车、凸板纸、电动机、变压器、允许企业在指令性计划内自销5%。
(3)水泥、平板玻璃、磷矿石、氮肥、磷肥、硫酸、轮胎、锅炉、手扶拖拉机、改装车允许企业在指令性生产计划内自销10%。
(4)卷烟、以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为基数,超基数部份允许企业自销50%。
国家下达给企业的指令性计划,要做好产品的调拨量与重要原材料、能源等主要生产条件的平衡衔接。凡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在计划分配上不能保证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有权提出修改计划,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执行指令性计划造成产品积压时,应由下达计划的部门负责采取补救措施。
企业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需要议价购进一部分原材料、能源时、多支出的费用,首先要在企业内部消化:确有困难的,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可以适当加价。
十二、适当减免调节税,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能力。对于经济效益好、调节税率高的先进企业,以及那些贡献大、负担重、留利水平低、技术改造任务重的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同级经委和财政部门批准给予适当调低或减免,减免额一年一定、一般在四季度办理。
十三、企业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现代化管理成果奖、质量奖、新产品试制成果奖、安全奖、劳动竞赛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劳务收入奖等单项奖金或一次性奖金免缴奖金税。
十四、鼓励创汇、扩大对外经营。经国家批准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在国家统一的对外方针、政策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承担出口计划任务要自负盈亏的原则,可以自行进口生产所需的各种专用原材料(国家统一经营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组织产品出口,以及提供劳务、技术服务等。对外业务也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同时,要积极发展工贸联营企业。有的企业、经国家批准、也可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和在国外独资或合资办厂。
创汇企业有权按规定提取外汇留成、超额部份允许多留。企业留成外汇,只要用于进口原材料和技术引进的,凡额度在五十万美元以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经贸部门办理:五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五十万以下的外汇贷款,可由企业自行向中国银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