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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开放的若干优惠规定

  七、凡属提供缺门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生产我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部份,经批准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结算。客方投资者所得利润,需汇往国外或港澳、台湾地区的部份,可由我市提供外汇额度兑换外汇。
  八、客方独资经营企业,税后利润归经营者所有。合资经营企业利润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比例分成。补尝贸易项目、可按出厂价格产品偿还投资、补尝结束后的三至五年,仍可以优惠价格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
  九、对来昆洽谈业务、开办企业的客方人员,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在旅游、休假等方面提供方便。
  十、对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的企业,本市对外经济贸易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将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二)


  对国内兄弟地区经济协作的优惠办法:
  一、省内外兄弟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来我市设立“窗口”,其用房由本市统一规划,合资或独资兴建(涉及需在我市征地造房的,需持有当地省、市计划部门证明),亦可向本市房管部门洽商代建、购置、租用或自行租用私房。个体户可向我市房管部门申请租用住房或自行租用住房。
  二、外地来本市兴办企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可同本市有关单位直接洽谈,也可通过本市对外经济贸易机构联系安排有关单位洽谈。
  三、凡联营项目,不受基建总投资规模的限制,在计划项目、建设定点、土地征用、材料供应、组织施工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在本市投资新建或购置房屋的产权,除补偿动迁用房外,均归投资者所有,合资经营的产权以合同或协议规定为准。
  四、内联企事业单位免缴土地使用费。
  五、向本市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研成果的,实行有偿转让,可以一次性付给报酬,也可以作为技术投资,在新增利润中实行分成,比例由双方商定。
  帮助我市企事业单位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从当年该项目新增利润中提取10-30%给对方企业及参与工作人员作一次性奖励。
  帮助企业实现减亏增盈的,也可按减亏增盈额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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