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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开放的若干优惠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开放的若干优惠规定
 (1985年6月5日 昆政发〔1985〕74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昆明市的经济建设,我们热忱欢迎外国客商、海外侨胞、港澳和台湾同胞,省内外各兄弟地区来我市投资建厂、开旷、办学、设店、洽谈贸易、兴办旅游事业、开发农林牧副渔业、承包经营企业、提供先进设备和技术、在经济、社会、技术各个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我们将提供各种方便并给予优惠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



  对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一、客方与我市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尝贸易、租赁贸易等项目,双方签订合同并报经批准后,我方将恪守信用,认真履约。
  二、合资、合作和客方独资经营企业,经注册后,受我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服从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生产规划、经营方式、财务收支、利润分配、职工招聘和解雇、工资福利、奖惩办法等方面均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在计划项目、建设定点、土地征用、组织施工、原材燃料供应及交通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四、客方按合同规定作为投资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生产管理设备、器材、自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安家物品(限合理数量),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
  五、合营、合作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征15-30%所得税。对华侨投资,可以更优惠一些。
  六、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合营、合作企业,土地使用费分别不同情况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2元-30元的优惠标准计算(文化、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及社会公益事业2-4元;办事机构3-6元;工业4-8元:商业6-12元;旅游疗养8-16元;住宅20-30元)。农林牧副渔等项目用地按合同规定收取承包费加工场、仓库、宿舍、办公用地收费标准可低于上述标准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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