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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商业企业自主权的几项试行规定[失效]

  7.公司和企业有权对职工实行奖惩,对贡献大的有权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政纪国法、劳动纪律、供应政策和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扣奖、警告、记过、除名、辞退、开除等处分。
  七、扩大工资奖金方面的自主权。
  1.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已的特点自选工资形式。
  2.企业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可从目前的1%增加到3%,这部份工资开支计入成本。
  3.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内,公司和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可以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浮动工资、职务工资等各种奖励形式和工资形式。职工奖金所得应同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成果挂勾,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4.实行计件工资和全浮动工资的企业,可以与工资总额脱勾,但职工所得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税利增长和劳动工作量的增长幅度。
  5.公司和企业全面超额完成国家各项经济指标的,经主管部门考核和提名,年终给主要领导人三个月以内的工资奖励。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和完不成国家计划的,要相应扣减领导人三个月以内的工资奖励,直至就地免职。
  八、关于联合经营方面的规定。
  在不改变所有制形式,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财政体制的情况下,公司和企业有权参与或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
  各级主管部门、公司要允许和支持企业自主地向省内外引进或输出商品、地方名特产品、地方风味食品以及引进资金、管理人才等,搞各种形式的联营。
  九、年利润在十五万元以内的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办法,按集体企业的政策和管理进行经营,允许职工奖金人均每年一百元计入成本,在依法纳税之后,企业内部分配由企业按经营成果自行决定,职工奖金不受发放总额限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要按规定留够应提的各项基金和费用,不得分光吃光。
  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商业工作的领导,有关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管理责任制,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用好权、当好家,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做好供应服务工作。
  上述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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