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节日加班费及临时加班费,由企业经理审批。
6.公司和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按自愿互利的原则,向公司和企业外投资或联营。
四、扩大财产处置方面的自主权。
1.闲置不用或多余的固定资产,经公司和县区局批准,可以出租或有偿转让。
2.固定资产报废可由公司和县区局按财物制度有关规定审批,报各主管局备案。
3.财产损失,批发部门商品、物资(不含粮食)在一万元以内,现金短少在三百元以内的;另售部门商品、物资损失在三千元以内,现金短少在一百元以内的;由公司和县区、局在查明原因的情况下,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审批,并报市商业局备案。除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规定以外,公司和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摊派各种不合理的费用,平调和索取各种商品、物资、设备和借调人员。
五、放宽机构设置方面的自主权。
1.公司和企业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有权按照经营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向公司和企业提出要求,但任何部门都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
2.公司和县区局有权决定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的增设、停业修理、停业整顿,但调整撤并网点,需报主管局审批。对主要街道定点经营的网点,一般不得撤并。定点经营品种要予以保证。
六、下放人事劳动管理权。
1.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市委文件办理。
2.实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公司正副职(包括党政干部)按干管权限由上级任命。公司所属科级和科级以下的干部(含支部书记、成员),由公司党委任免,报主管局备案。但副经理及中层行政干部可以由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党委批准。
3.公司有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工计划指标,在指定招工地区内公开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并可按业务需要自行雇用合同工或季节工。除国家统一分配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等人员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
4.公司和企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技术和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
5.公司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营业、服务人员中选拔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不担任干部时可仍当营业、服务人员,不保留干部待遇。
6.学徒工的审批、考核、转正、定级等,由公司按规定自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