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放部份商品的订价、降价权。
1.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凡是计划内的,都要执行计划收购价格。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除省政府(包括授权部门)有专项规定者外,由企业灵活掌握购销价格,实行议购议销。
2.鲜活商品及季节收购常年销售的农副产品,企业可以上级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自行掌握收购、销售的季节差价。凡进行挑选整理的农副产品,允许分等定价。肥猪的下水,可以根据季节供求情况灵活定价。水果、水产品既有牌价购进,也有议价购进的,允许综合计算销售价格。
3.饮食、服务行业价格及收费标准,除少数大众化品种执行市政府规定售价外,其余品种价格和收费标准,可在规定的毛利幅度内,按照“优质优价”、“薄利多销”的原则自行定价,报公司务案。服务收费,淡旺季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照相收费可以下浮,幅度不限。
4.对日用工业品,凡从所在地区国家批发部门购进的,应执行国家牌价;自行采购的,由企业自行定价。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有权对部分商品实行花色差价和季节差价,上浮幅度按物价局规定办理,下浮不限。
5.国家规定由工商企业协商订价的三类小商品,包括小百货、小文化用品、小针织品、小五金、小日用杂品、民族小商品、小食品,小农具等,实行价格全部放开,由工商双方自行协商定价。
6.冷背呆滞商品、过时落令商品和残次商品,经主管公司批准后,企业可按照既卖得出,又尽量减少损失的原则自行削价处理。削价商品要公开出售,不允许内部私分。
三、扩大资金使用方面的自主权。
1.企业上交各种税收后的留用利润,要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业务)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除少量必要的由公司集中调剂外,原则上留给企业,按规定范围自行支配使用。
2.企业的生产(业务)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企业动用上述资金购建固定资产,除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设施需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外,五万元以内的单项设备购置和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律由公司和县区局审批。
3.凡是营业性、生产性的家俱用具(不含非生产性的家俱用具)的购置,由公司和县区局审批。
4.包装物的购置,由企业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审批,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可在一年之内分期分批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