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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商业企业自主权的几项试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执行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0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1990年11月1日)废止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
 国营商业企业自主权的几项试行规定
 (1984年10月1日 昆发〔1984〕93号)


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直属公司、中央省属企业、各人民团体:
  为了有效地解决当前商业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两个“大锅饭”的弊病,更好地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商业、粮食、供销、工商等部门的情况,对国营商业企业的扩权问题提出如下十条试行规定。
  一、扩大计划和业务经营权。
  1.年度农副产品采购和零售计划,由主管局根据市计委的安排统一下达,公司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执行上级下达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安排年度购销计划。
  2.企业在执行公司下达年度购销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工商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自主安排按季分月的购销计划。
  3.货源分配,除中商部规定的单列商品由主管局平衡分配外,公司和县区局有权根据有关政策和货源情况,统筹安排城乡市场,合理分配城市、工矿、农村、全民、集体、个体之间的分货比例。对紧俏商品的分配要一视同仁。对冷背、滞销商品不得硬性搭配。
  4.除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外,其他商品供应的具体措施、办法和投放时间、数量等,由公司和县区局根据供应政策和供求情况,本着方便灵活的原则自行确定。
  5.对完成国家统一派购、收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企业可根据货源和市场供求情况,积极扩大议购议销。
  6.企业有权在省内外实行多渠道采购商品,择优进货;可以与系统外企业和外地企业建立经销、代销、联营、联销等多种方式的购销关系;可以参与市内外交易市场和货易中心的购销活动。
  7.零售企业和服务行业在经营范围上可实行一业为主,兼营其他相近和相关的行业。
  8.饮食业应以经营熟食品为主,但可兼营糖、烟、酒、茶、饮料、糕点等。对购进作原材料使用的粮、油一律不准出售,多余的肉、禽等鲜活商品,允许少量出售,但出售的商品属国家平价供应的,要执行国家规定的零价格。
  9.在执行国家计划,遵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公司和企业利用多余商品或当地土特产品与省内外串换商品,以调剂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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