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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安装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

昆明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安装管理办法
 (1988年8月10日 昆政复〔1988〕64号)


  为加强对我市电视系统共用天线安装的监督管理,提高共用电视天线安装质量,改善电视收看效果,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市或外地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经营和承接共用天线安装的单位,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简称共用天线,含闭路电视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属广播电视设施,由市广播电视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对共用天线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标准问题、质量责任仲裁,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凡经营和承接共用天线的安装单位,应先到工商行政策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向市广播电视局申请办理《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安装业务。无《营业执照》和《安装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承接共用天线的安装工程。
  第四条 经营和承接共用天线的安装单位,必须具有足够数量的施工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施工机具和测试仪器等设备。
  第五条 共用天线工程中所使用的电缆、设备、元器件等必须有生产厂名、地址、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准安装使用。
  第六条 共用天线安装工程开工前,安装单位必须与用户签定安装合同,并将合同抄报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装的主要项目、总户数、安装工程总价、预付工程款的数量;
  二、施工和验收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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