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负责组织工商、卫生、物价、商业等有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联合大检查。
第七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
1.除设各种专业检验机构外,根据需要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简称质检所,下同)。质检所为综合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归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领导。
2.市标准计量局应根据产品质量监督任务的需要,本着节约、挖潜的精神,对我市现有检测力量较强的科研单位和企业检验机构进行审定,组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质检站),承担一定的监督检验任务。质检站站长和质检员人选,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和有关主管单位共同审定,并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发给监督检验证书和印章,行使法定质量监督检验的职责。
3.质检所、站检验业务和检测手段,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筹安排,互相协调。
4.组建质检站须具备五个条件:有一支较好的检验队伍;有必须的检验仪器设备;有必要的规章制度;能公正地完成委托的监督检验任务;所在单位领导重视,有承担任务的积极性。
5.质检站建在科研所的,站长、副站长应从科研所所长或副所长中选任;建在工厂的,应从公司或工厂的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或技术干部中选任。质检员应从有受检产品的工厂的工程技术售货员或检验工人中选任。人选要求熟悉产品技术标准和生产工艺过程,懂质量管理,会检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第八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1.质检所、站的性质,是区别于供需双方检验机构的法定监督检验机构,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2.质检所、所的检验依据是产品技术标准。凡无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和正式审批编号发布的企业标准的产品,以及未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不列入监督检验范围。
3.质检所、站负责抽检的产品目录,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和有关主管单位实际情况共同审定。
4.质检所和站的主要任务:
(1)对《受检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2)对报审和获奖的优质(良)产品进行考核检验和复查检验;
(3)受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的委托,对质量有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
(4)负责对新产品批量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
(5)接受对产品质量的委托检验,并为申请商标注册、颁发生产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等出具质量检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