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机动车
1、昆明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所签章同意过户的《 机动车过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或免缴凭证);
4、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开具的《旧机动车入场交易凭证》;
5、售车方出具的《售车证明》。其中:售车方系单位的,由该单位出具该车售车发票;售车方系个人的,由其本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及买卖该车书面合同或协议。
6、营运车辆交易除应按以上5点要求提供证件外,还应出具营运行业管理部门开具的营运车辆转藉通知。
四、凡属国家专项控制车辆,不论新旧,除须提交与以上各项有关的证件外,还须提交云南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文件。
五、凡属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捐赠车辆,除须提交与以上各项有关的证件外,还须提交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六、军队车辆退役转为民用的,除必须提交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证件外,还必须提交军级以上机关(含军级)的车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该文件必须注明该机动车辆军转民的原因,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成交金额。
七、国家执法部门征收、没收处理的机动车辆除应提交与以上各项有关的证件外,还须提交罚没凭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件。
八、国家减免税进口的机动车辆(含黑牌照车辆),在海关监管期内(或保税期内),不许自行转让或变相转让(含无偿转让);在海关监管期后,允许按正常车辆进行交易,但必须提交昆明海关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经国家执法部门罚款处罚后,准予自用的进口机动车辆,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自行转让或变相转让(含无偿转让),三年后允许按正常车辆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第十五条 发生产权变更的机动车辆,按正常交易办理验证盖章手续。
报废机动车和非法组装车严禁交易。
第十六条 经验证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辆,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该车购车发票上加盖“验证专用章”;进口机动车辆还须开具《昆明市进口机动车辆验证表》,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适当费用。
第十七条 对在办理机动车辆交易验证手续中弄虚作假、少报成交金额或成交金额明显与现行市场价不相符的,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物价管理部门予以勘估定价。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除限期补验证外,并视情节处以5百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