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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第七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具有机动车辆经营资格的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经营机动车业务的,须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八条 外地公司如需在本市从事机动车经营业务,须按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经营活动(生产厂家推销自产机动车辆除外)。
  第九条 凡在本市经营机动车辆的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每年按期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如实报送各类机动车辆交易的成交量、成交额及有关进货手续等资料进行年检,以资审查并确认其继续经营机动车辆的资格。
  第十条 凡在本市交易的各类新旧机动车,必须在交易之日起30日内(进口车60日内)到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验证盖章手续。
  对在本市以外购买而在本市落户的各类新旧机动车辆,不论交易地(购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与否,落户前须到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验证或复验。
  第十一条 旧机动车辆实行集中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议价成交的原则。四区范围内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必须进入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八县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应进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市场或地点。
  第十二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旧机动车辆,必须是经昆明市公安局机动车辆管理所检验合格,同意过户的。
  第十三条 办理机动车验证盖章手续,区别不同车辆,买方(或卖方)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国产新机动车
  1、购车发票;
  2、产品合格证;
  3、昆明市交通局签发的(或签章认可的)《机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或免缴凭证)。
  二、进口新机动车
  1、购车发票;
  2、昆明海关签发(或签章认可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云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合格证》;
  4、昆明市交通局签发(或签章认可的)《机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或免缴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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