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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关于开发区工商、税务等业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昆明五华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制订的《关于开发区工商、
 税务等业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1〕175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国家科委、云南省政府分别下发(91)国科发火字 528 号文件和云政发(91)20号文件,批准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并给予二十一条优惠政策。为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落实优惠政策,启动项目,办好开发区,现将开发区管委会制订的《开发区工商、税务等业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
            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工商、税务等业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云政发(199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云政发(1991)20号文件规定,开发区第一期开发的3.3平方公里区域,均在五华区行政辖区内,同时,五华区政府又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投资者,为此,五华区政府对开发区实行区域化配套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以及社会治安、公共事业等方面的社会管理及服务,并负责协调区内各方面的关系。
  第三条 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按照云政发(1991)20号文件、云科发(1991)42号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登记。对于冠以市名称的企业注册登记,请由省、市工商部门授权或派专人办理。
  第四条 开发区的税务征管工作,按照税务部门“属地征收”的原则,由五华区税务分局行使开发区的税务征管职能,涉外企业的税收工作由昆明市税务局涉外分局派人专管。
  第五条 开发区的经济管理工作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建设好开发区:
  (1)经认定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后,进入开发区的原有企业,其原隶属关系、税收及财政入库渠道等均保持不变,但原税务征管机关应按云政发(1991)20号文件规定给予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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