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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柜台租赁经营管理办法

昆明市柜台租赁经营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4日 昆政发〔1989〕251号)

  第一条 为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对柜台租赁经营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范围内出租柜台的单位(含国营、集体、联营企业)和承租柜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柜台租赁经营,是指企业将本单位经营的有余柜台(包括营业场所、场地、设施等),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第四条 凡需出租柜台的企业,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出租。如出租企业的经营场地系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还应经房管部门同意;原系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需出租的,须经市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企业出租柜台,应以丰富市场供应,促进企业经营,更好地为生产和消费者服务为目的。出租柜台的数量(或面积,下同),不得超过本企业柜台总数的20%。
  第六条 已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外地来昆开设的商业企业,人民生活必需的菜场、粮店、酱菜店、理发店不得出租柜台。专业特色商店和国营大中型商店,一般不得出租柜台。少数确需出租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企业经批准出租柜台后,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出租柜台的数量,由工商行政局管理根据企业减少的营业面积,重新核定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批准承租柜台经营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含外地来昆单位及个人),应与出租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外地来昆的个体户还应持公安机关的临时户口证明和经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的计划生育有关手续)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领取《租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经批准出租的柜台租金标准,月租金每平方米不得超过80元,每米柜台不得超过250元。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市工商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不同地段和柜台质量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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