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20日)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重要生产资料、
紧缺商品购销合同实行强制鉴证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17日 昆政发〔1988〕3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整顿经济秩序,强化合同管理,保证国家重要生产资料、紧缺商品的正常经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经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和省政府云政发(1988)197号文件《
云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以重要生产资料、紧缺商品为标的且为供货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必须由县以上(含县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鉴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鉴证范围
第四条 重要生产资料购销合同的强制鉴证范围暂定为:石油、汽车、钢材、铝及铝材、铜及铜材、生铁、六种紧缺矿(铜矿、锡矿、锌矿、铅矿、铝矿、锑矿)、木材、水泥、橡胶、塑料、纯碱。
第五条 紧缺商品购销合同必须鉴证的范围暂定为:摩托车、彩色电视机、家用电冰箱。
第三章 鉴证管辖
第六条 重要生产资料、紧缺商品购销合同分别按区域管辖进行鉴证。
1、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济合同的鉴证主管机关,鉴证一般由合同签订或履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2、市属国营、集体及中央、省属、外地、在昆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鉴证。
3、县(区)所属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