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体商贩主要是经营零售商业、饮食、修理、服务业,经营批发要严格控制。除工业消费品中的少数三类小商品可指定供应对象允许搞一些批发外,一、二类工业品和其他三类工业品一律不准搞批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业主管部门要研究个体商贩从事发料加工、批量销售的情况,确定经营范围和管理办法。符合规定范围的,允许其继续经营;超越规定范围的,一律不准经营批发业务。
五、严禁套购倒卖活动。国营和供销社零售商店以及工业自销部门,对紧俏商品要上柜零售,严防套购。对从零售单位套购商品加价倒卖,以及从粮店套购粮食,贩运转手倒卖的,有关管理部门要严肃处理。套购商品,数量多的要先扣留,查清问题,再作处理;数量少的要处以套购商品总值的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参与内外勾结,套购紧缺商品,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要从严查处。
六、个体商贩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在指定市场或指定地点进行,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严禁场外交易。从国营商业按核准经营范围购进的商品,一律执行国家牌价。出售商品,不准弄虚作假,欺骗顾客,不得抬高价格,牟取暴利,不得扣斤压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否则,要分别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警告、罚款、直至依法惩处。对不合卫生标准的腐败、有害食物,要按食品卫生法处理。
七、对自行上市的农副产品,必须按照政策规定范围严格管理。实行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的农副产品,必须在完成计划任务以后才能上市交易。不准商贩抬价争购贩运,破坏国家计划收购的政策。
八、坚决取缔非法买卖金银、外币、外货、文物以及票证等活动。对从事上述非法活动的,要按情节轻重,批评教育,或处以罚款;对倒卖违禁物品的要予以没收;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2 九、加强税收工作,制止偷税漏税行为。个体工商户必须照章依法纳税,违反规定,偷税逃税的,应依法补税,并处以罚款。情节恶劣的,要依法惩处。
十、国营和集体商业积极参与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要教育干部、职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改进经营作风。要加强商业道德教育。对擅自提价,克扣群众,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违法活动,要严肃处理。国营和供销社商业的批发部门,对无证商贩一律不得提供货源。要参与小商品市场的交易,引导个体商贩从事正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