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取缔违法活动的意见
(1983年7月20日 昆政发〔1983〕146号)
当前,我市经济形势很好,市场繁荣,物价基本稳定。集体、个体工商业迅速恢复和发展。但在市场、物价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七月一日,市工商局组织盘龙、五华两城区工商所对部份摊点进行检查,在三千一百另二个摊点中,无证经营九百二十九摊,占百分之二十九。有的从国营和供销社零售商店套购紧缺商品,加价出售;有的以次充好,扣斤压两,掺杂使假,坑害群众,有的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倒卖外货,有的偷税漏税。这些违法行为,扰乱了市场,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为了贯彻国务院(1983)88号文件《关于
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精神,在坚持继续搞活经济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市场和物价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违法活动,现提出以下意见: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工商、税务、市政、民警等部门抽调力量,组成检查组。两城区按各工商所管辖地段、街道,各郊县区按集镇、农贸市场,逐户、逐店、逐摊进行清理检查登记,加强管理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分别情况,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个体商贩要亮证经营,明码实价,取缔无证经营。
在职职工、在校学生、退休退职人员,从事无证经营的(包括一证多摊),登记后立即取缔,责其收摊,并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处以罚款。
无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从事无证经营,符合办证条件的,限期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准许经营。长期无证经营,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可酌处罚款。
省外和外专县流入我市的人员,从事无证经营的,登记后立即取缔。视其情节,除批评教育外,可酌处罚款,并应限期返回原籍。
凡属于昆明地区落实政策的人员,劳教、劳改解除人员以及外地探亲访友,一时回不了原籍的人员,从事无证经营的,登记后立即取缔,限期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其中符合个体经营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准许经营。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营业执照,严禁涂改、翻拍、翻印、买卖、转让、伪造,或与无证者合伙经营。违者,工商管理部门要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业户要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方式、地点,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乱跨行业;不得擅自变更经营方式,零售搞批发,趸买趸卖。否则,要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