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三)个体户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从事正当经营,接受群众监督,不准偷漏欠税;不准投机倒把,套购抢购,转手批发,欺行霸市;不准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准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哄抬物价。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期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有严重投机倒把行为的犯罪分子以及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得独自开业经营。
  (四)凡违反其它地方法规,确需给予经济处罚的,应由有关单位验明当事人证件,当面谈话,作出记录,事后通过劳协,运用群众组织力量给予处理,以扩大教育效果,一般不要当场罚款、收证,以杜流弊。
  (五)个体劳动者实行联合或走集体化的道路,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原则,不得采用行政命令或强制手段。
  九、组织领导
  (一)全市个体工商户的归口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方针政策,根据国计民生的需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审定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规划;协调有关个体户的经营和生产关系:监督执行有关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和帮助个体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委、办、局、行、社等有关单位,均应在现有人员编制范围内,指定专人专管或兼管个体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工作。
  (三)工业、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等系统,各归口公司均应对外牵头,组建本行业同业协会,国营公司经理兼任会长,集体与个体户可各选一至二名代表为副会长。其任务是:统筹安排国营、集体与个体长远发展规划和每年的生产、销售计划,组织货源分配;搞好专业政策业务辅导并与劳动局配合,帮助待业青年掌握社会需要的专业技能,搞好技术培训、考核,交流专业工作经验;按月汇集统计各户经营实况。各公司须配备得力的干部,建立专门机构,管理集体、个体经济工作,对外即作为同业协会办事处机构。参加同业协会会员、个体户须经“劳协”书面介绍,于入会时每户交纳一次性会费(国营十元,集体五元,个体一元),以后即不再交纳,其日常办公经费由各专业公司负担,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列支。协会章程另拟,经会员大会通过,上级批准后执行。
  (四)建立昆明市和各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劳协”是个体工商业劳动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在各级工商管理局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树立良好经营作风,文明经商,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协助工商局及财税局搞好管理与税收工作;与各同业协会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协调个体经济内外关系;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积极开展经营服务工作,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努力创造条件,举办力所能及的福利事业,并于情况许可时,组织会员向保险公司交纳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劳保福利和退休制度(具体办法今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另拟)。两城区劳协办公地点、活动场所,由市房管局于八一年内协助解决。
  各郊县区应针对农村特点,由工商、财税、供销、社会企业局、商业局等单位代表参加,并由公社遴选若干个体户代表,组成“个体工商业管理委员会”,主管副县长任主任,工商局长为副主任,工商局即为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其管理办法另订。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