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失效]

  第五条 实行承包经营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对厂长(经理)在承包经营期和年度任职期进行审计时,应根据经营承包合同中有关经济指标完成程度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1、资产、债权、债务、盈亏是否真实;
  2、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3、国家资产的维护及增值;
  4、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有效;
  5、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和重大损失、浪费;
  6、有无损害企业或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7、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承包经营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工作可以根据承包经营的各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重点审计内容是:
  在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后,应重点监督、核实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重点审查年度决算;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满或企业经营领导者离任,重点核实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财经纪律及政策执行情况,并对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承包经营期内的审计和承包合同终结时的审计首先由厂长(经理)向主管部门提出承包经营期的经济责任执行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向审计机关提交企业承包基期数据,并提出审计公证申请。审计机关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必须按国家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审计。通过审计有关财务资料,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考察企业主要经济目标执行结果,作出审计公证报告和结论。
  第八条 长厂(经理)任期届满或因工作需要调离时,由企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向审计机关提出对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如下材料:
  1、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有关文件;
  2、厂长(经理)年度工作总结、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3、厂长(经理)离任前企业资产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表、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经理)的民主评议材料;
  4、在审计工作中需要的其它有关材料。
  对不按上述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审计机关不受理对厂长(经理)的审计协议;未经审计公证而调离厂长(经理)的,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企业主管部门承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