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昆明市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21日 昆政发〔1988〕3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及省政府的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都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在承包经营合同终结和厂长(经理)调离时,必须经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公证,作出审计评议报告。未经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不得离任。
第二章 审计的形式及内容
第三条 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凡正式签定了承包经营合同的,一般均应按隶属关系,进行年度或承包期内的审计鉴证,方能兑现奖惩。
第四条 对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现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层次进行:
市属大型企业由市审计局审计;市属中型企业由市审计局审计或委托主管部门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以及昆明市审计事务所审计;市属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审计或委托昆明市审计事务所审计。
市属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委托昆明市审计事务所审计。
县(区)属全民和集体企业由所在县(区)审计局审计,也可以由县(区)审计局委托其它审计机构审计。
各主管局(公司)下的集体企事业单位,或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集体性质的联营企业,由各主管局(公司)内的审计机构审计或委托其它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上级审计局可以进行抽查或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