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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五、负责收购废金属的单位,要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和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做到收购到点、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废金属。收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行业管理规定和收购政策,坚决做到“七不收”和“八不准”。“七不收”是:铁路器材、军用器材、电力通讯器材、爆炸物品、公共设施、未报废的机器零部件、来路不明物资不收。“八不准”是:不准以物易物非法协作,不准压级压价,不准短斤少两,不准转手买卖投机倒把,不准弄虚作假欺骗群众,不准为犯罪分子销赃、窝赃、不准包庇坏人坏事或知情不报,不准内外勾结、贪污盗窃、同流合污。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行政处罚,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交当地司法部门严惩,对于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根据国家计委〔84〕372号《关于上交废钢铁和钢材分配计划相结合的暂行办法》,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市实行废钢铁回收,上交与钢材分配计划挂勾的办法。在下达钢铁分配计划指标的同时,根据不同行业、产品结构和工艺流程,确定合理的回收比例,然后下达废钢铁回收交计划。对未完成废钢铁上交计划的单位,由市物资局按欠交一吨废钢铁扣减钢材指标一吨的办法,在下年度分配钢材计划指标内扣除。凡完成上交计划的单位,按上交计划数的50%奖售钢材;超额完成上交计划的,按超交数的20%奖售钢材。奖售钢材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按委划拨给市物资局,由市物资局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废钢铁上交计划的单位予以奖励。所有奖扣的钢材数字,由市回办按委报市计委、市经委、市物资局。有色金属的回收上交,具体办法由市回办另订。
  七、市属各单位(含省属下放企业)产生的废金属和报废设备,除保证完成上交计划和批准由本单位留用的部分,其余按规定渠道上交,不得擅自用废钢铁串换钢材,加工钢锭、钢材或串换其它物资。凡运往外地的废金属;一律要经过市回办批准并出具出境证,否则公安、工商部门有权扣留或没收。
  八、回收废金属,应坚持“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对那些尚可利用的边角料、轻薄料,应首先满足轻工和乡镇企业,扶持发展小商品生产,所安排利用的数量,由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和市金属回收公司每月统计一次报市回办汇总上报。
  九、废金属收购调拨价格,按市场价局昆价工〔1985〕1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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