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5年7月31日 昆政发〔1985〕120号)
近年来,由于钢材和铸铁供应紧张,在废金属收购中出现了多头经营,争抢资源,无证收购,违章收购,价格失控等情况,有的甚至进行倒买倒卖。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经委、冶金部、商业部、国家物资总局(1984)389号文件及国家计委(84)372号文件的精神,加强我市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生产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昆明市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由市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回办,下同)统一负责管理。由市废金属回收办公室牵头,建立有公安、工商、物资、供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定期联合办公制度,监督、检查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废金属回收工作中的问题。正常的业务工作仍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进行工作。
二、市回办对全市废金属回收工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平衡;统一调拨;统一利用;统一价格。市物资局金属回收公司和市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的废金属,都应纳入市计委计划,统筹管理。
三、废金属收购属于特种行业,只能由市物资局金属回收公司系统和市供销社物资公司系统负责回收。其中,市计委下达废金属回收计划内的回收、上交、加工、串换的经营业务,暂定由市物资局金属回收公司负责;计划外和各单位在完成上交任务后产生的废金属,由市物资局金属回收公司和市供销社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经营,其它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收购、经营。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回办会同工商、公安进行清理整顿后,重新换发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经营废旧金属。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确属个人拣拾的废金属,可持证到规定收购点登记收购。在农村,除家庭工厂的个人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零散废金属允许在集市出售外,其它来源的废金属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对倒买倒卖,破坏生产、公共设施、盗窃机器零件及生产资料的不法行为,分别给予没收、罚款,或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情节严重的,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严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