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
(1995年6月19日 昆政复〔1995〕30号)
第一条 为保证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的准确、可靠,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以下简称“三表”)是指与水、电、气经营部门直接或间接结算费用的“三表”。
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装新装上述“三表”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电、气经营部门结算用总表和在用的“三表”按原有的有关规定强制检定,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市、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新装“三表”的强制检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我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新装“三表”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技术监督局申请,领取《新装民用三表强制检定表》,申报各类表的规格型号及数量 。市技术监督局核实建设 、施工单位申报检定的“三表”的规格型号、安装数、检定数后,依法指定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检定机构分别实施强制检定。
我市八县新装“三表”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当地县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定申请。县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安排检定的,由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市技术监督局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
第六条 没有办理强制检定“三表”手续的工程,有关部门不予工程验收,不予通电、通气、通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