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包修期间,如属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主要部件故障,在半年内修理二次后,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可根据用户要求,免费调换同型号产品,如无货更换,应按原销售价退货。
如用户不愿调换同型号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可按附表一规定的折旧标准,折旧后退货退款。
(五)确非使用不当,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按《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负责赔偿用户的实际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实行“三包”管理的鞋类商品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一)鞋类商品“三包”的一般期限暂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二)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一鞋一卡制度,使用《购货证明卡》,标明销售者、销售时间、销售品种和销售价格。
(三)经营者在“三包”期间,因产品质量出现下列情况,分别实行“三包”。
1、断帮、断跟、掉跟、断底、鞋面断裂,一律无条件包换,无同类型号产品更换时,应予退货。
2、轻微开线、开胶、掉漆、脱浆、坏拉链等问题一律免费修理,修理期限不超过10天。
(四)由于鞋标码不准确,造成尺码大或小,经营者应给予调换,无同型号可予退货;由于消费者选择不当,造成尺码或大、或小、或两只鞋规格不同及一顺鞋,未穿过,经营者应予调换,无同型号的可予退货。
(五)在“三包”期内已使用的鞋类,因质量问题调换或退货时,经营者可按照“附表二”规定的折旧标准,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折旧后退货退款,但折旧费最高不得超过原价的30%。
第七条 实行“三包”管理的服装类商品,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一)服装类商品“三包”的一般期限暂按“附表三”的规定执行。
(二)在“三包”期间如出现下列质量问题,应给予换退。
1、面料缝制服装、针织服装如有开线、脱线、脱丝、崩缝、跳针、漏缝等工艺缺陷,应免费修理;修理后仍出现类似问题的给予调换或退货。
2、裘皮、皮夹克如有开缝、掉纽扣,实行免费修理,如属皮板槽或大面积掉毛、褪色的给予调换或退货。
3、在“三包”期内,已穿用但未经洗涤,无使用不当的商品,确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可按“附表三”规定的折旧标准折旧后退货退款。
(三)消费者自购买商品之日起一周以内(外埠半个月),因尺码与规格不符(不含自选),缝制(织制)不良,外观疵点,色不均等质量问题,未经穿着应给予换货,如无同类商品应予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