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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对部份商品实行“三包”的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关于对部份商品实行“三包”管理的暂行办法
 (1995年6月2日 昆政复〔1995〕26号)

  第一条 为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云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家用电器类、鞋类、服装类商品的,均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管理。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不分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三包”商品必须标有厂名、厂址、合格证。进口或出口转内销的商品无中文标记的,经营者必须用中文译注厂名、厂址,标明经营者名称。无厂名、厂址、合格证的三包商品不得在本市市场营销。
  第四条 “三包”商品实行购货证明卡销售制度,具体规定是:
  (一)经营“三包”商品,必须使用昆明市工商局和昆明市技术监督局委托昆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购货证明卡》,并自觉接受其监督管理。
  (二)《购货证明卡》必须注明销售日期,加盖经营者印章,随商品和其它购货证明给消费者。
  (三)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索取《购货证明卡》。
  (四)在“三包”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凭《购货证明卡》有权要求经营者实行“三包”。
  第五条 实行“三包”管理的家用电器类商品,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一)家用电器实行“三包”的期限暂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二)经营者出售家用电器时,应开箱通电验机,为消费者当面调试、示范,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商品须附有说明书。
  (三)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家用电器,在包修期间,经营者应实行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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