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制止娱乐业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
(1995年2月15日 昆政复〔1995〕15号)
第一条 根据《
昆明市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咖啡厅及酒吧等娱乐业(以下简称娱乐业)。
第三条 上述娱乐业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标价收费。并规定如下:
(一)标价目(签、薄、册)一律由昆明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对个别需制作特色标价目(签、簿、册)的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连同设计样式一并报昆明市物价检查所审查批准后使用。
(二)标价目书写要清晰、准确,一物一价。门票和服务标价,须在入口、售票处等便于观看的醒目位置公布;食物标价须在吧柜、座台的标价目(签、簿、册)内标明。
(三)结帐时,须出据结帐单,写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须与标价相符。
第四条 娱乐业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昆明市两城区辖区内所有娱乐业的收费标准统一由昆明市物价局、昆明市文化局共同审批并负责管理,其余由市物价、文化部门共同审批并负责管理。
第五条 审批程序和要求: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按审批权限于开业前15天向市或县文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歌舞厅、卡拉OK厅定级审价审批表”。必须将投资额、成本测算依据、价格核算制度、台帐制度、自查自审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作附件上报。并设有专兼职物价人员管理物价。由物价、文化部门验收合格,发给《等级证书》后,方能按等级标准收费。
第六条 经营某种娱乐项目或商品,其价格水平在同行业同等价格水平基础上,超过下列幅度的,属暴利行为:
(一)门票、包房费、点歌费、台位费超过同行业同等收费标准0.5倍的;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1+幅度界限)
(二)原包装饮料、酒类、拆零食品、糕点等销售价格超过同行业同等加价率0.5倍的;
销售价格=实际进价×(1+不超过同行业同等的加价率)×(1+幅度界限)(无进货价的以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的进货价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