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等外级的合理幅度为45%。
(三)酒水价格的最高加价率分别为:四星级以上的为300%;三星级以下及涉外定点餐馆为200%;一级店为80%;二级店为40%;普通级店为25%;等外级店为15%。
第八条 各等级店划分原则和办法:
(一)划分原则:按照优质优价、分等定级,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其经营环境,室内装修条件,厨师技术水平,服务质量,餐具用具档次,卫生条件等,综合衡量评定等级。
(二)划分办法:
1、星级饭店及涉外定点餐馆。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标准,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评定的星级及颁发的定点证书为准。各星级饭店及涉外定点餐馆,持定点证书,到市物价局申请办理餐饮业等级证。等级证市物价局统一制作。
2、一级店、二级店。分别按一级店标准和二级店标准评定。由各经营企业申请,报同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公司审核后报物价部门批准。一级店报市物价局批准并负责管理;二级店报所在区县的物价部门批准并负责管理。
3、普通级:凡达不到二级店条件,且有固定室内经营场所的餐饮店,均视为普通级。由所在区县物价部门批准。
4、等外级:凡无固定室内经营场所的定点或流动饮食摊点,均视为等外级。
5、市饮食公司所属的餐饮企业,由市物价局统一审批发证。
6、凡未按管理权限申报并领取等级证书的,不论经营条件如何,均视为普通级或等外级。
普通级和等外级的餐饮价格,由经营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第九条 平均毛利率水平的监测和认定:
(一)星级饭店及涉外定点餐馆的毛利水平,由市旅游局负责监测,定期报市物价局认定,并予以公布。
(二)非星级及非涉外定点餐馆的毛利水平,由市饮食公司负责监测,定期报市物价局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凡饮食品毛利率大于同等级平均毛利率与规定合理幅度之和,酒水价格大于实际进货价与最高加价幅度之和的均属牟取暴利行为。收费价格由物价部门抽审,检查部门抽查,以一次消费总额计算。
第十一条 星级店、涉外定点餐馆和一级店,可由企业根据服务标准决定收取或不收取服务费。收取服务费的,其最高标准为:四星级饭店为15%;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及涉外定点餐馆为10%;一级店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