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以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手段获取超额收入,属非法所得,由价格检查机关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一)对第六条规定所列价格欺诈行为之一的,所获非法所得,能退还购买者的,应退还购买者;不能退还或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按非法所得额的一至五倍罚款;
(二)对第七条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之一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额的一至五倍罚款;
(三)对第八条规定所列牟取暴利行为之一的,没收其所获的暴利,并按暴利额的一至五倍罚款;
(四)经营者无进货发票、定价资料;无故不提供进货发票、定价资料;提供假成本、假定价资料等,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情节严重的,在物价检查机关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或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受理单位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仍可执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对拒缴非法所得或罚款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没有银行帐户或者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没收后变卖抵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购买者,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购买商品和接受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同一地区,是指同在本市、县区范围内;同一时间,是指各类商品时令相应季节内或另有规定的时间内;同一档次,是指经营场地、设施、所处地段、服务质量、单价高低等确定的档次和等级相同或相近;同种类商品,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工艺和牌号等相同或相近的商品。
第二十二条 市物价局可根据本规定,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商品和收费的具体情况,制定贯彻本规定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