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区)税务局审定范围:县区有关部门在审批权限内安排下达的投资项目;县区属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未明确审定权限的其他投资项目。
四、临时性计划按上述审定权限划分办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送审、下达:
一、各级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在编制、转发、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前,必须据实标明投资项目的计划类别,同时按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逐项列出各单位工程的总投资和年度计划投资额(更新改造投资项目须列出各单位工程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分别标明各单位工程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计划文稿(附一份复印件),送经同级税务机关会审后,再正式下达。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接到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送审的投资计划文稿后,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各单位工程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进行审定,并下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通知》(简称《税款审定通知》),主送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送计划文件批准单位。
三、各级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无计划建设的项目,由各县区税务局负责审定,同时将审定结果抄报原应审定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我市审定范围内的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三十日内,持计划文件、《危房鉴定书》、《拆迁许可证》等有关资料,按税金审定权限分别到昆明市税务局、县区税务局办理税金审定手续。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到建设项目征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手续。按规定期限和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就地到银行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向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三、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办理分期的纳税手续。
四、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计划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再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竣工清算。
纳税人应于项目竣工结算报经批准后三十日内,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财务结算数计算项目的应纳税款,到征收机关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第十条 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城区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暂不实行代扣代缴。昆明市属八个县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可由各县税务局委托有关银行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