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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

昆明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3月9日 昆政复〔1994〕14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用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税收手续。
  第三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按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两大系列设置差别税率。
  一、基本建设系列税率为0%、5%、15%、30%四档税率;
  二、更新改造系列分0%、10%两档税率。
  第四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第五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审定权限的划分:
  一、省税务局审定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安排下达到建设单位的投资项目;省计划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直接安排下达到建设单位的投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转发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项目;省属及中央在滇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
  二、市税务局审定范围:市计划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权限内安排的投资项目;市级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转发下达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在自主权限内安排的项目(含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两个管委会安排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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