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材料、能源供应有保证。
3、工艺、技术成熟、设备先进适用、经济合理。
4、排除环境污染的措施可靠。
5、投产后产品质量合格,适销对路。
符合以上五条,经济效益好,投入少,产出多、能按期归还借款和按规定时间交纳占用费(借款利率另定)方可考虑。
六、基金借款的审批程序
1、当年预算安排的财政基金,由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以往年度安排的财政基金当年收回可安排的部分,按下列权限审批:100万元以上项目,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共同筛选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1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查后,市财政局审批。
3、属于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部门掌握审批。
4、八五期间,为扶持县(区)财政收入减补创亿的项目,经筛选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从往年收入的基金中优先安排。
5、县(区)企业的贷款,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为该项目担保。
6、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借款都要提出符合法定条件,并具备相应偿还能力的经济实体为担保。
七、借款期限和还款办法
1、借款期限: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小型技措贷等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下,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在三年。
2、借款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负责赔偿。
3、借款占用费在规定占用期限内,以略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原则计算,属科技开发、安全技措、扶贫扭亏措施等项目从优。占用费由借款单位按季交纳。逾期未还清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从重加收占用费。具体收费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4、贷款项目因受国家政策影响或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达不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效益造成损失的,可以申报。经批准后:(1)办理展期;(2)减免占用费;(3)部分或全部豁免借款。
八、借款的监督和检查
1、借款单位从批准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内未使用借款的,应收回借款并解除合同。
2、市财政局对借款实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拨款或提前收回借款:(1)擅自变更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转移、挪用借款的;(2)措施不落实,施工进度缓慢、经济效益差的;(3)项目投资计划事先留有缺口、资金来源不落实,无法建成投产的;(4)利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的。(5)其他违约行为。
3、市财政局有权对借款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借款使用、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单位应按时汇报借款使用情况,直至还清借款和利息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