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6月3日 以昆政发〔1992〕104号)
为了完善和加强我市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6)128号《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和《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目的任务和管理原则
昆明市地方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根据改革、开放的方针,变革一部分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方式,实行有偿扶持,周转使用,用于扶持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基金管理使用的原则是:统一计划,择优扶持,责权结合,立帐结算,讲求效益,从低收取资金占用费。其目的是为了盘活用好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我市地方经济发展。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由市财政局地方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处统一负责管理该项基金。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2)执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改革;(3)负责基金的审批、发放监督和收回;(4)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编报年度决算。切实管理好基金,发挥其使用效益。
2、基金的发放与收回可采取委托银行或自营的方式办理。
三、资金来源
1、根据年度财政平衡状况,由市级财政算逐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以逐步扩大基金的规模。
2、到期收回的财政扶持生产经营专项基金。
3、收取的基金占用费、利息及红利扣除业务费、风险准备金和银行手续费的余额。
4、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四、借款对象和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市属预算内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的小型技改,短期流动资金及其他开发性项目借款、并向市里扶持的重点项目倾斜,一般不发放基本建设贷款。
私营企业、个体户不属于财政基金贷款的范围。
五、借款条件
1、借款项目要符合国家建设方针、产业政策和昆明市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