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收费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属管理性收费必须有管理事实;属服务性收费必须确有服务行为;属补偿性收费必须有公共设施提供使用。核定收费标准,应以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考虑受益程度大小,受益期限长短以及手续繁简,相关项目和毗邻地区的收费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行政性收费应严格控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正常工作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
  第七条 事业性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应根据所需的合理费用,结合财政拨款或补贴的状况分别加以确定,其中:
  1、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一般不得收费。
  2、国家财政部份拨款或补贴的单位本着“适当补充”的原则,酌情核定收费标准。
  3、完全没有国家财政拨款和补贴的单位,其收费标准应根据“以收抵支”的原则核定。
  4、各种社会福利性质的收费,其收费标准应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
  5、事业性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与经营性相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办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昆明市临时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由市、县(区)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制定。
  第九条 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核实审查一批,实行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执行。每一批应实行的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在规定时间内凡未持有《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昆明市临时收费许可证》而进行收费的,均属乱收费行为,应按规定查处。
  第十条 具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全面如实上报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成本资料,必须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注册或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加盖收费单位财务专用章。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缴费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收费票据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