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分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地段等级划分中,按门牌所属的街道确定等级;十字路口或临几条街的地段,按门牌难以确定所属街道的,按所临街道中的最高等级确定。
第六条 我市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须持有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实后,从开始使用的月份起,可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殡仪馆、火葬场使用的土地;
八、地下人防设施用地,及在地下人防设施中的生产经营和出租用地。
九、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它用地;
十、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用地及院落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一、为配合城市住房改革、在房租改革调整前,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城市居民住房用地暂不征收;
十二、其它特别批准免税的土地。
本条上述规定中: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公务及职工居住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上述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出租房屋及其它用地以及影剧院、饮食部、茶室、照像馆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是指这些单位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用地,而这些单位的农付产品加工场地、生活、办公用地及其它生产经营性用地和出租房屋用地,不属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以半年一次分期缴纳。一般情况下,上半年应在四月三十日前入库;下半年应在十月三十日前入库。今年的征收入库时间,由市税务局请示上级税务部门后确定。
第八条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如下规定办理:凡由市税务局一、二、三分局征收管理的市属以上国营工、交、商企业和盘龙、五华城区个体户,分别由一、二、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余单位和个人,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事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