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五、国营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经营的肉食、蔬菜、水果、议价粮等农副产品要运用经济手段,积极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价。严禁国营、集体商业就地抬价收购,转手加价倒卖。严禁国营、集体商业把凭证供应的粮食制品转手给个体经营者加价出售。严禁饮食、糕点等经营单位将国家粮食部门供应的营业用粮、用油转卖牟利。
  六、服务行业及饮食行业不得乱涨价,乱收费用。大众化的米线、面条、包子、馒头、花卷、烧饵块、油条、米饭等八个品种,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数量、价格三定标准,不得擅自变动。传统名特食品、名特菜肴、花样小吃等,实行优质优价。饮食业的综合毛利率和分类毛利率要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得突破。
  医疗、托儿、民用房租、公共交通、装御搬运、影剧票、公园门票、自行车保管费等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收费执行。不准擅自提价,巧立名目多收乱要。
  七、各行各业都要明码标价,亮证经营。严禁买空卖空,勒索回扣,抬级抬价,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短尺少寸,强行搭配,变相涨价。严格取缔黑市买卖;严禁倒卖车票和各种票证。
  八、立即开展全市范围的物价大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对所辖地区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乘改革之机乱涨价,变相涨价,转手倒卖和乱收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具体检查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布置。
  九、对违反国务院规定和物价政策纪委的,由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还要酌情处以罚款;拒不缴纳者要通过银行强行划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领导者责任。对构成经济犯罪的,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制裁。
  对于模范执行物价政策和遵守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予表扬、奖励和保护。严禁对物价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违纪违法行为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加强物价机构,充实物价人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物价工作将越来越繁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业务单位必须强化物价管理机构,对已经撤并的物价机构要立即恢复。要求各县区政府设置物价局或科,人员可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加强。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也可根据自已工作、业务情况设立物价科,并配齐人员,迅速按国务院及省、市文件精神开展工作。
  十一、以上各项补充规定,由昆明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物价政策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有低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