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
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85年5月7日 昆政发〔1985〕62号文批转)
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
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和《
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对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纠正乱涨价的不正之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群众利益必将起到巨大的作用,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现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重大的价格改革措施和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整,要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令行禁止,不准乘改革之机,乱涨价和变相涨价。不允许超越物价管理权限自行调整价格。已下放物价管理权限的商品,凡关系人民生活重大的商品(包括服务行业的收费),在提高销价(收费)时,须征得物价部门的同意。
二、凡属国家定价的生活资料价格(包括规定的浮动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变动。属工业企业自销部份,凡直接售给零售企业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凡售给零售企业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各经营单位不准以零售价或高于零售价进货,加价出售;不准从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转手倒卖。从外地自行采购的高档耐用品,除按规定执行牌价的外,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主营公司的作价原则作价。对于轻工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生产的商品价格和农村供销社经营的商品价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禁企业把计划内的工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以各种方式转为计划外产品高价销售。企业自销和完成国家计划后超产部分允许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由企业进入交易中心销售,公开标价,照章纳税,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在交易中心成交的物资,要开具发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按规定纳税;属于期货交易的,要签订合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四、生铁、钢锭、各种钢材、铜、铝、铅、锌、锡、锑、有色金属矿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纯碱、烧碱、石油、硝铵、化肥、农药、农机、农用塑料薄膜、铜芯铝绞线、铅丝、元钉、汽车等重要生产资料和彩色电视机、名牌洗衣机、名牌自行车、名牌缝纫机、家用电冰箱、摩托车、电视投影机、复印机、电子计算机、毛呢、毛毯等紧紧俏生活资料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供销社、国家物资供销部门和生产这些产品的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这些商品的批发供应业务。经营范围与此不符的,要立即纠正。严禁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盈利。国营零售商店应对上述物资和商品的大批量销售严加控制,以防止套购倒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