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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2月6日 昆政发〔1988〕41号)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国营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联户企业,凡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时,在接到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后十五天内,应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到所征管的税务机关申办建筑税缴纳手续(申报登记表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条 市、县(区)税务机关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分征、免税界限。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由税局核发建筑税免税通知书;应征税的,建设单位,须持签有税务机关意见的申报表,在五日内到本单位建设资金存款的开户银行,按当年度批准的年计划投资额预交建筑税后,由税务机关发给征税通知书。
  第三条 建设单位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建筑税征税(或免税)通知书”,方可到各级城市建设管理机关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筑税征收税率由过去的固定比例10%,区别不同建设项目改为按10%、20%、30%等三种差别税率计征,具体划分按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收建筑税按照年度结算,一般要在每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结算,项目竣工后清算。
  第六条 本市建筑税由市、县(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1、从一九八八年起,盘龙、五华税务分局和市税局一、二税务分局所管辖的单位及地处城区的单位的建筑税由昆明市税务局税征四处直接征收管理。
  2、官渡、西山分局及八个市辖县内的单位的建筑税由当地税务局征收管理。
  3、各征收管理机构要逐户建立档案资料,每一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都要进行清算结案。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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