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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   │ │   四个月   │    五个月   │   二季度   │
│ 级 │税├─────┬───┼─────┬───┼─────┬──┤
│ 数 │率│ 所得额 │速算扣│ 所得额 │速算扣│  所得额 │速算│
│   │%│     │除数 │     │除数 │     │扣除│
│   │ │     │   │     │   │     │数 │
├───┼─┼─────┼───┼─────┼───┼─────┼──┤
│ 1  │7 │0-333.33 │0   │0-416.67 │0   │0-500.00 │0  │
│   │ │     │   │     │   │     │  │
├───┼─┼─────┼───┼─────┼───┼─────┼──┤
│ 2  │15│333.34-  │26.67 │416.68-  │33.33 │500.01-  │40 │
│   │ │666.67  │   │833.33  │   │1,000.00 │  │
├───┼─┼─────┼───┼─────┼───┼─────┼──┤
│ 3  │25│666.68-  │93.33 │833.34-  │166.67│1,000.01- │140 │
│   │ │1,333.33 │   │1,666.67 │   │2,000.00 │  │
├───┼─┼─────┼───┼─────┼───┼─────┼──┤
│ 4  │30│1,333.34- │160  │1,666.68- │200  │2,000.01- │240 │
│   │ │2,000.00 │   │2,500.00 │   │3,000.00 │  │
├───┼─┼─────┼───┼─────┼───┼─────┼──┤
│ 5  │35│2,000.01- │260  │2,500.01- │325  │3,000.01- │390 │
│   │ │2,666.67 │   │3,333.33 │   │4,000.00 │  │
├───┼─┼─────┼───┼─────┼───┼─────┼──┤
│ 6  │40│2,666.68- │393.33│3,333.34- │491.67│4,000.01- │590 │
│   │ │4,000.00 │   │5,000.00 │   │6,000.00 │  │
├───┼─┼─────┼───┼─────┼───┼─────┼──┤
│ 7  │45│4,000.01- │593.33│5,000.01- │741.67│6,000.01- │890 │
│   │ │6,000.00 │   │7,500.00 │   │9,000.00 │  │
├───┼─┼─────┼───┼─────┼───┼─────┼──┤
│ 8  │50│6,000.01- │893.33│7,500.01- │1,116.│9,000.01- │1,34│
│   │ │8.000.00 │   │10,000.00 │67  │12,000.00 │0  │
├───┼─┼─────┼───┼─────┼───┼─────┼──┤
│ 9  │55│8,000.01- │1,293.│10,000.01-│1,616.│12,000.01-│1,94│
│   │ │10,000.00 │33  │12,500.00 │67  │15,000.00 │0  │
├───┼─┼─────┼───┼─────┼───┼─────┼──┤
│ 10 │60│10,000.01-│1,793.│12,500.01-│2,241.│15,000.01-│2,69│
│   │ │16,666.67 │33  │20,833.33 │67  │25,000.00 │0  │
├─┬─┼─┼─────┼───┼─────┼───┼─────┼──┤
│ │1 │66│16,666.68-│2,793.│20,833.34-│3,491.│25,000.01-│4,19│
│ │ │ │20,000.00 │33  │25,000.00 │67  │30,000.00 │0  │
│ ├─┼─┼─────┼───┼─────┼───┼─────┼──┤
│加│2 │72│20,000.01-│3,993.│25,000.01-│4,991.│30,000.01-│5,99│
│成│ │ │23,333.33 │33  │29.166.67 │67  │35,000.00 │0  │
│部├─┼─┼─────┼───┼─────┼───┼─────┼──┤
│分│3 │78│23,333.34-│5,393.│29.166.68-│6,741.│35,000.01-│8,09│
│ │ │ │26,666.67 │33  │33,333.33 │67  │40,000.00 │0  │
│ ├─┼─┼─────┼───┼─────┼───┼─────┼──┤
│ │4 │84│26,666.67 │6,993.│33,333.33 │8,741.│40,000.00 │10.4│
│ │ │ │以上的部分│33  │以上的部分│67  │以上的部分│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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