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乡走户、服务上门、收入不多的游动理发、修补炊具(电炊具除外)、修补鞋子等个体经营户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二、从事出租小人书、打汽枪、称磅秤、测拉力等个体经营户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三、从事工商业、同时又兼营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体工商业户,其种植业、养殖业应单独核算,这部份所得额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可给予定期减税和免税照顾:
一、孤寡老人、盲聋哑残疾人员、烈属、社会救济户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有关单位证明,县区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照顾。
二、对贫困地区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减免范围由县区税务局核定和办理。
三、个体工商业户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县区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业户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按《税收管理条例》规定,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本办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的;
二、未按本办法办理纳税申报的;
三、按本办法规定应建帐而拒不建帐的;
四、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不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有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个体工商业户,按《税收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业户违反《云南省统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昆政发(1983)15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昆明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一月
个体工商户+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加成税率分月换算表
金额单位: 元
┌───┬─┬─────────┬─────────┬────────┐
│ │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 级 │税├─────┬───┼─────┬───┼─────┬──┤
│ 数 │率│ 所得额 │速算扣│ 所得额 │速算扣│ 所得额 │速算│
│ │%│ │除数 │ │除数 │ │扣除│
│ │ │ │ │ │ │ │数 │
├───┼─┼─────┼───┼─────┼───┼─────┼──┤
│ 1 │7 │0-83.33 │0 │0-166.67 │0 │0-250.00 │0 │
├───┼─┼─────┼───┼─────┼───┼─────┼──┤
│ 2 │15│83.34- │6.7 │166.68- │13.33 │250.01- │20 │
│ │ │166.67 │ │333.33 │ │500.00 │ │
├───┼─┼─────┼───┼─────┼───┼─────┼──┤
│ 3 │25│166.68- │23.33 │666.68- │46.67 │1,000.01- │70 │
│ │ │333.33 │ │1,000.00 │ │1,500.00 │ │
├───┼─┼─────┼───┼─────┼───┼─────┼──┤
│ 4 │30│333.34- │40 │1,000.01- │80 │1,500.01- │120 │
│ │ │500.00 │ │1,333.33 │ │2,000.00 │ │
├───┼─┼─────┼───┼─────┼───┼─────┼──┤
│ 5 │35│500.01- │65 │1,333.34- │130 │2,000.01- │195 │
│ │ │666.67 │ │2,000.00 │ │3,000.00 │ │
├───┼─┼─────┼───┼─────┼───┼─────┼──┤
│ 6 │40│666.68- │98.33 │2,000.01- │196.67│3,000.01- │295 │
│ │ │1,000.00 │ │3,000.00 │ │4,500.00 │ │
├───┼─┼─────┼───┼─────┼───┼─────┼──┤
│ 7 │45│1,000.01- │148.33│3,000.01- │296.67│4,500.01- │445 │
│ │ │1,500.00 │ │4,000.00 │ │6,000.00 │ │
├───┼─┼─────┼───┼─────┼───┼─────┼──┤
│ 8 │50│1,500.01- │223.33│4,000.01- │446.67│6,000.01- │670 │
│ │ │2,000.00 │ │5,000.00 │ │7,500.00 │ │
├───┼─┼─────┼───┼─────┼───┼─────┼──┤
│ 9 │55│2,000.01- │323.33│5,000.01- │646.67│7,500.01- │970 │
│ │ │2,500.00 │ │8,333.33 │ │12,500.00 │ │
├───┼─┼─────┼───┼─────┼───┼─────┼──┤
│ 10 │60│2,500.01- │448.33│8,333.34- │896.67│12,500.01-│1,34│
│ │ │4,166.67 │ │10,0000.0 │ │15,000.00 │5 │
├─┬─┼─┼─────┼───┼─────┼───┼─────┼──┤
│ │1 │66│4,166.68- │698.33│10,0000.1-│1,369.│15,000.01-│2,09│
│ │ │ │5,000.00 │ │11,666.67 │67 │17,500.00 │5 │
│ ├─┼─┼─────┼───┼─────┼───┼─────┼──┤
│加│2 │72│5,000.01- │998.33│13,333.33 │1,999.│17,500.01-│2,99│
│成│ │ │5,833.33 │ │以上部分 │67 │20,000.00 │5 │
│部├─┼─┼─────┼───┼─────┼───┼─────┼──┤
│分│3 │78│5,833.34- │1,348.│ │2,696.│20,000.00 │4,04│
│ │ │ │6,666.67 │33 │ │67 │以上的部分│5 │
│ ├─┼─┼─────┼───┼─────┼───┼─────┼──┤
│ │4 │84│6,666.67以│1,748.│ │ │ │ │
│ │ │ │上部分 │33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