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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接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行政
 事业单位“业务接待费”开支的暂行规定
 (1986年5月7日 昆政发(1986)98号)


  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各单位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业务交流活动日趋频繁。为保证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必要的业务接待开支是不可少的。过去,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在财务上存在一些混乱现象,有的挤进成本费用,有的用“小钱柜”资金开支;在开支范围、标准上,有的互相攀比,范围越来越广,规格越来越高;有的甚至借业务接待之名,大肆挥霍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游山玩水,违反了财经纪律,助长了不正之风。为严肃财经纪律,在业务接待费的开支上做到有章可循,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特定本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业务接待费”资金的来源和提取比例。
  1、国营工交企业的“业务接待费”,按昆明市经委、市财政局1985年10月5日市财政工字(85)70号《关于税后留利中六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业务接待费”从厂长(经理)基金中开支,提取比例控制在税后留利的百分之三至五以内。各企业、单位只能在核定比例内提取、开支,不得自行调整。
  2、国营商业企业的“业务接待费”,在税后留利中提取(亏损企业在减亏结余中提取)。根据当年购销计划、经济效益、留利多少及业务活动情况,由企业提出开支计划,报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提取使用。提取比例应控制在税后留利的百分之一至五以内。
  3、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所属部、委、办、局,市属院、校、所等单位)的“业务接待费”,在行政事业包干经费中提取。提取数额应根据业务活动情况,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单位党委(党组)讨论,报财政部门审定后掌握使用。
  4、自收自支和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业务接待费”,从当年结余资金中提取。提取的比例(或数额),由单位提出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掌握使用。
  二、“业务接待费”开支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1、“业务接待费”的开支,应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大手大脚、客少主人多等不良作风。
  2、开支范围:省内、外各地、各级直接参与业务活动的人员;海外华侨和港澳工商、经济、文化、学术各界业务往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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