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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整顿“小钱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整顿“小钱柜”的通知
 (1986年3月7日 昆政发(1986)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委办局(公司):
  近年来,我市不少单位在国家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之外,又设立了“小钱柜”,资金来源大部份是用化公为私,公款私存等不正当手段攫取的。由于使用这些资金不受限制,单位可以任意支配,从而导致私吞、滥发资金、套购专控商品等问题十分严重,不仅扩大了消费基金,还助长了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3号文《关于清理和整顿“小钱柜”的通知》精神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钱柜”资金专户存储的若干规定》,决定对我市各单位的“小钱柜”进行清理和整顿,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附属的集体所有的单位,要结合当前开展的税收、财务、物价、信贷大检查,把“小钱柜”作为专题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凡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公款私存、收支未经过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支而处理的下列各种资金,均作为“小钱柜”进行清理:
  1、挪用或者转移应属于预算内、预算外的资金;
  2、截留的营业收入(包括手续费回扣等)、营业外收入(包括财政性专项存款的利息收入等)和其他业务(劳务)收入;
  3、非法占有或者变卖国家资财的所得;
  4、用不正当手段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资财转为集体所有的资金;
  5、未经国家批准,以动员赞助、捐赠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6、擅自收收、留用的罚没款,以及自立名目提取的款项;
  7、应交回的各种经费结余;
  8、虚报冒领的各种款项;
  9、侵吞盘盈资财和帐外财物;
  10、利用国家资财取得的各种经营收入;
  11、投资分红未按规定入帐的款项;
  12、非法经商所得;
  13、其他隐匿不报的各种非法收入。
  下列资金不属于“小钱柜”的范围,不进行清理:
  1、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纯自有资金;
  2、党费、团费、工会会费;
  3、单位职工集资的互助金;
  4、单位提存的个人稿费和讲课收入;
  5、单位提存的个人承包所得;
  6、经中央、省、市级财政部门正式文件批准留用的资,并已作收支入帐,公款公存的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立即在同级开户银行开立“清理整顿小钱柜资金”专户。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附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在今年三月底以前,将“小钱柜”资金按隶属关系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清理整顿小钱柜资金”专户,其帐务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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