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有资金的使用权限
企业可将留成所得的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业务)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有权自行支配使用。第三项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可用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开发新产品、治理三废等。
企业用自有资金,自筹“三材”进行技术改造,不论投资大小,只要不涉及原材燃料综合平衡的项目,由企业自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在国家批准的控制限额内,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建项目,在资金和“三材”自筹的前提下,由企业自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借贷、入股等形式,向企业外投资,以利把资金用活。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分配,各企业再按规定的纳税办法向所在地区纳税。
六、营业外支出的审批权限
企业发生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一般性营业外支出由企业自行列支;各项损失(如停工损失、削价损失、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呆帐损失等)的列支,应报主管部门审批,超过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营业外支出,由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七、财产损失的处理权限
固定资产毁损短缺金额在五万元以内,原因已经查明,责任清楚的,由企业根据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以及专用物资的毁损短缺,按以下原则处理:
(1)定额内短缺金额在三万元以内以及超定额短缺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由企业查明原因,按财务制度规定自行处理。
(2)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内的定额内短缺以及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的超定额短缺,由企业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工商银行备案。
(3)十万元以上的定额内短缺以及五万元以上的超定额短缺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工商银行审批。
国营商业批发企业的商品、物资(不含粮食)毁损短缺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现金短少在三百元以内的;另售企业商品、物资毁损短缺在三千元以内,现金短少在一百元以内的,由主管公司和县区局查明原因,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商业局备案。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由主管公司和县区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商业局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