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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财权的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财权的暂行规定
 (1985年7月5日 昆政发〔1985〕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更好地调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国营工交、基建、物资、商业、文化企业及主管部门在扩大财务处理权限方面作如下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一、固定资产出租及有偿调拨的审批权限
  企业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其中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精、尖设备在出租或转让时,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租转让所得的收益,只能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报废,单项原值在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十万元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报废的机器设备,其实物除可供改制利用的外,全部移交市财政局物资处处理。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审批权限
  工交企业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在十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自定;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二十万元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商业企业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在五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公司或县区局审批;五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或县区局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对于少数大修理基金提取比例偏低、入不敷出的企业,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四、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审批权限和留用比例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应按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扣除净利残值后计算提取。企业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核定企业的折旧率和折旧额,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70%留给企业作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使用,任何主管部门不得截留。其余30%按以下原则处理:第一批中央、省属下放机械工业企业、食品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在一百万元以下的企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承认的四十一个小型工交企业免予上交,留企业使用,视同财政拨款,不交纳交通能源基金。其它企业仍上交市财政局,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县区属国营工交企业的折旧基金,市财政不集中,原则上留给本企业使用。县区财政是否集中一部份(不得超过30%)作为全县区工业的技术改造调剂使用,由县区政府自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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