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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
 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1985〕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市区、县城、镇的划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昆明市的四个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原则上按市区的规定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为了照顾西山、官渡两个边远山区的实际情况,对西山区的谷津、团结、厂口、沙朗四个办事处;官渡区的小河、小哨、双龙、双哨四个办事处按县城、镇的规定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我市晋宁等八个县县城、镇的范围,由各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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