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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十三)在一九八四年至一九八七年内用自筹资金和提前使用粮食简易建筑费等项资金安排的粮库、水果冷库建设项目的投资。
  除以上免税范围外,今后如有新规定,由税务机关另行通知。
  三、凡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或技措项目中建筑工程的单位,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计划和建行的自筹资金审批表,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和申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划分征免并办妥手续后,发给缴库或免缴检定书。
  四、各单位在向市规划设计管理处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先向税务机关办理交纳建筑税的手续,否则规划处将视为手续不完备而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属四区(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向昆明市税务局办理交纳手续,其他各县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交纳手续。
  五、凡符合征收建筑税规定的建筑项目,不论投资一次或分次存入建行,必须按建筑项目预计投资总额的10%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建筑项目竣工后,汇算清交,多退少补。
  六、纳税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通知纳税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缴税款,并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单位对纳税问题同税务机关有分歧意见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先缴纳税款,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八、纳税单位缴纳的建筑税、滞纳金和罚款,一律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支付,不得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不得计算在投资额内,也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九、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竣工,经建设银行审定实际完成投资额后,须先向税务机关办理清交税款手续,凭税务机关盖有“建筑税交讫”的证明,建设银行方可承认列入基建财务决算。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有关规定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税务局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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