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88年2月6日 实施日期:1988年2月6日)停止执行

昆明市建筑税征收管理办法
 (1984年11月3日 昆政发〔1984〕153号)


  国务院决定开征建筑税,是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征收管理办法。
  一、凡在昆明市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留用的各种资金、银行贷款(不包括由国家预算拨款改为贷款的投资)、其它自筹资金搞自筹基本建设和进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的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在计划建设项目和安排投资时,必须同时按投资总额的10%安排建筑税款,并备有缴纳建筑税的自有资金。
  二、下列投资,按规定免征建筑税:
  (一)乡政府及其所属企业和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投资;
  (二)能源(包括节约能源)、交通生产性建设投资、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疗养院医护设施等的投资;
  (三)用地方自筹资金、集资、捐赠款修建的少年宫、文化站(室)、儿童活动中心的投资;
  (四)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的投资;
  (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和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华侨赠款进行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
  (六)用城市维护费安排所维护市政设施的投资和自来水、煤气管道工程、防洪堤坝、上下水道、马路桥涵等市政设施工程的基本建设投资;
  (七)用矿山维简费安排的矿石开拓延伸部份的投资;
  (八)收养孤老、孤儿、残废、慢性病、精神病患者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投资;
  (九)用于抗震加固工程的投资;
  (十)治理三废污染(废水、废气、废渣)建设项目的投资;
  (十一)不改变结构、不增加层次、不扩大面积的房屋翻修的投资;
  (十二)企事业单位遭受自然灾害,用保险公司赔偿款或其他自有资金恢复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面积的投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