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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售公有住宅暂行办法

  2、购房者领取房产证五年之后,可以按规定出租和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租用权和购买权。所得收益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产权比例分配。出售出租时须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批准。
  3、公有住房售后的管理和维修,按《昆明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4、购房者在未付清购房款期间,如出现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等情况时,可由其继承人或代理人继续付款。如原购房者不需该房时,应退还原出售单位,其购房款扣除房屋折旧费后,退还原购房者。如购房者去世又无继承人,其房屋由出售单位负责收回。
  5、购房者购房后,应将原租用的公房退还产权单位。不退者,按超标加租的规定执行。
  八、出售公有住宅办理程序
  1、由售房单位填写“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单位公有住房出售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连同房屋平面图、竣工证件、房产所有证(复印件)一并报市房改办审批。
  2、房改办将批准的购房申请表转“昆明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统一评估定价。
  3、申请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组织购房户填写购房申请和签订售购协议,报市房改办批准。
  4、售房单位按批准的售购协议书向购房者收款、开具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房改办实施监督。
  5、售房单位按栋收集整理购房申请书、售购协议、付款收据等,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购房者的房产证。
  九、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住房结构等级标准



  钢混: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装修好、设备比较齐全。
  砖混一等:部分钢筋混凝土,主要是砖墙承重结构,外墙部分水涮石,水泥挂面或涂料粉涮,设有阳台,内外设备齐全的单元式住宅。

附件二:       出售公有住房的环境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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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系数   │          环境         │
├──┼─────────┼─────────────────────┤
│一类│1        │环城路以内地段以及环城沿线的新小区和住宅群│
│  │         │。如:东华、董家湾小区、豆腐营小区、南窑片│
│  │         │居住区等。                │
├──┼─────────┼─────────────────────┤
│二类│0.95     │一类区段以外的近郊区,以及郊区区所在地和各│
│  │         │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区等。          │
├──┼─────────┼─────────────────────┤
│三类│0.90/0.94│二类以外的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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