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1日 昆政复〔1993〕63号)
为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加快我市住房建设,逐步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根据《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建立三级住房基金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是我市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生产、经营、消费的资金。
第二条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并立足于原有城市住房资金的转化,城市住房基金的金融业务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
第三条 昆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原安排渠道用于城市公有住房建设 、维修、改造、管理和房租
补贴的各项资金;
2、房改以后,在住房范围内,国家留给地方的税费收入;
3、出售市直管公房收回的资金和市直管公房出租收入中应上交的资金;
4、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由财政拔款建盖的宿舍所收回的资金;
5、发行住房债券筹集的资金;
6、从商品房附加费中提取的资金;
7、住房管理和房改中的罚没收入;
8、市房改金融机构盈利上交的资金;
9、政府划定列入的其他住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