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住房基金金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4、代理发行回收昆明市住房债券;
  5、办理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的住房建设资金的拨付和借用资金的存贷、结算业务;
  6、办理房地产系统住房资金的存款、贷款业务;
  7、提供有关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8、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信贷部应协助市住房基金管理对处各类住房基金的调度与结算,加强资金周转和资金融通,在确保政策性信贷资金供应及符合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同业拆借或经营性信贷业务促使资金滚动增值。
  第八条 信贷部的会计核算,执行人民银行审定的《房地产信贷部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规定向上级行信贷部、同级人民银行和市住房基金管理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等,接受市政府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暂行规定》,信贷部要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并严格按人民银行关于房改政策性信贷资金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条 信贷部在专业银行的存款资金,由专业银行按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信贷部在办理房改金融业务中,委托银行现有网点办理资金收存和信贷等业务的,按下列标准付给手续费:
  1、存款业务按月平均余额万分之五计算;
  2、贷款业务按贷款利息收入的百分之三计算;
  3、手续费按季划转,计入信贷部的经营成本。
  第十二条 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一定比例留给信贷部的利润,信贷部可按主管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应付福利费等。
  第十三条 昆明市住房基金的有偿使用年度计划,由“信贷部”根据房改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负责编制,经市房改办和市住房基金管理处审核,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在下达的计划范围内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专项贷款,并抄送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凡属政策信贷业务中对单位、个人的住房贷款,实行低息优惠,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关于房改贷款的优惠利率执行。贷款只能由银行划转,不能划到个人帐户或支付现金。其余贷款,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贷款办法和利率。贷款结息方式与银行贷款结息方式相同。贷款单位与个人必须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加收逾期利息,直到担保人负责清偿或由信贷部按规定处理抵押资产。
  第十五条 发放的住房专项贷款,应根据单位、个人住房基金和住房债券额度确定贷款额度,单位建房贷款最高期限不超过三年,购房期限不超过一年;个人建房或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自建造价或购房价的百分之七十,贷款期限不超过十年。申请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房产及有价证券作抵押,或提供银行认可的经济法人担保,方能办理贷款手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